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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净化|山东康德莱净化|车间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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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 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5)气流在管道内的流速不宜过高,以免引起再生噪声。确定管道内气流流速应根据不同要求按有关规定选取。

(3)对通风设备做隔声处理。如设备通风设备隔声罩;在通风设备机壳内衬只声材料;将通风设备设置在专门的通风设备室内,并设置隔声门、隔声窗或设置其他吸声设施,或在通风设备室内另设值班室等。

(4)通风设备室的进、排气通道采取减噪措施。

(5)将通风设备布置在远离要求安静的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