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在综合性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洁净生产区域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设施。不燃烧体隔断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1.2 洁净厂房的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生产层、每个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室的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2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安全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观察玻璃窗;
3 丙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在关键生产设备自带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的1.5倍。
5.严禁能够在净化厂房引起灰尘的行为;
6.严禁在净化厂房使用火器(必要时,应事先得到许可);
7.严禁在净化厂房内进行材料加工,只能利用指定的加工场所加材料;
8.工作中不要跑动,并禁止在地上坐着或躺着;
9.必须要有充分的准备(具有清洁用具,干布块、洁净纸、吸尘器等)才能进入工作状态。在工作完毕后要进行细致的整理、整顿和清扫。
4、净化空调系统的带冷(热)源的稳定联动试运转和调试时间,不得少于8h。
5、净化空调系统带冷(热)源联动试运转,应在空态下进行或按合约规定。
6、净化空调系统各种设备单机试运转,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相关产品标准。